盗采砂石屡试不爽,他们变本加厉愈发猖狂。日前,樊城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李某、刘某、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4000元;有期徒刑1年4个月,缓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有期徒刑1年2个月,缓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李某与刘某为多年的好友,在一次聚会中,双方谈及如何找门路赚钱。两人最终一拍即合,决定合伙盗采鱼梁洲上的天然青砂。
2018年12月2日,在夜色的掩护下,两人动手了。李某负责用铲车装青砂,刘某联系运输车辆与买家。两天时间内,二人盗采青砂1083吨,共获利2万余元。
尝到甜头的两人开始谋划第二次行动,还叫上了朋友陈某。2018年12月7日至12日,三人盗采青砂将近3000吨,得款1万余元,尚有4万余元未结清。
三人的行为早已在警方的掌握中。2018年12月12日,李某落网。随后,刘某、陈某分别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案发后,李某退赃款6760元,刘某退赃款4.77万元,陈某配合公安机关提取了未结清的砂款4.6992万元。
经鉴定,三人共盗采鱼梁洲天然青砂 4024.84吨,鉴定价值约4.7332万元。其中,陈某参与1起,盗得青砂2941.84吨,鉴定价值约3.4596万元。
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,三人盗采青砂的地点位于汉江流域河道范围内,属于禁采区域。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,在禁采区域内非法采砂,开采的青砂销赃数额超过5万元,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。考虑到李某在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、案发后积极退赃;被告人刘某、陈某均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,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